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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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辉琮 审核:张勇
发布时间:2022-06-24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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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5090011001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实地抽查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2001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实地抽查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3001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实地抽查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4001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地抽查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500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挑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实地抽查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挑选文物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60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抽查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7001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地抽查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8001 在长城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 根据《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实地抽查 在长城保护范围进行工程建设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19001 网吧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地抽查 网吧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0001 网吧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实地抽查 网吧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1001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实地抽查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2001 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实地抽查 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3001 在募捐义演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实地抽查 在募捐义演中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4001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5001 经营含有禁止性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地抽查 经营含有禁止性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6001 未建立、落实经营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实地抽查 未建立、落实经营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7001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地抽查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8001 艺术考级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实地抽查 艺术考级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29001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3001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实地抽查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400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5001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6001 变更许可、备案事项逾期未办理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变更许可、备案事项逾期未办理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7001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等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8001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抽查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39001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0001 提供含有禁止性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提供含有禁止性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100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2001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不合格内容的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不合格内容的文化产品: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3001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实地抽查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4001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5001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实地抽查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6001 娱乐场所未在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实地抽查 娱乐场所未在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7001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地抽查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800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地抽查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49001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抽查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5800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地抽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59001 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演出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实地抽查 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0001 演出行业协会指导监督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实地抽查 演出行业协会指导监督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1001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实地抽查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2001 美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抽查 美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3001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实地抽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400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实地抽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35715090065001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实地抽查 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1003 体育社团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现场检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2003 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1)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分(2))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3)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现场检查 (1)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2)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3)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3003 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应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有关先进评选资格和体质监测工作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检查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4003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现场检查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5003 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正案第五十一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赌博、诈骗、组织赌博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正案第五十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现场检查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赌博、诈骗、组织赌博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等行为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6003 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现场检查 监督、指导健身气功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7003 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现场检查 经营者的资质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8003 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监督检查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09003 对学校体育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常年不开展课余训练和不组织体育竞赛活动的(2)不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的(3)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的 现场检查 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常年不开展课余训练和不组织体育竞赛活动的(2)是否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的(3)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5115090010003 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管理监督 《内蒙古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现场检查 经营资质、备案与否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1001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40001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3001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4001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 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5001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现场检查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6001 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7001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8001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现场检查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9001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0001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或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现场检查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或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1001 出国旅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现场检查 出国旅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2001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3001 对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4001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5001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缺项及未与接待社签订合同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缺项及未与接待社签订合同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6001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7001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现场检查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8001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现场检查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19001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现场检查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0001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游客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它旅行社;
现场检查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1001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现场检查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2001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现场检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3001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4001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现场检查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5001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或不履行领队人员职责的处罚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现场检查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或不履行领队人员职责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26001 对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三)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现场检查 对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36001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现场检查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42015090002001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无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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