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富旅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2026年5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6〕004号,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乌)文综罚字〔202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2号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0474-8150565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
(乌)文综罚字[202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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