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解读近日,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乌应急发〔2024〕12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为便于理解和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共分为六章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定义、工作原则、奖励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举报奖励要求、举报奖励条件、排除性规定等内容。第三章举报奖励标准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等内容。第四章举报奖励程序明确了举报方式、不予受理情形、核查处理要求、举报奖励实施规则、告知要求、奖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和发放要求、奖金领取要求、匿名举报奖励要求、奖励异议处理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管部门应完善有关制度、监管部门工作纪律、对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违规、对举报人的保护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三、举报范围(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1.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认定。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3.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举报奖励标准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1)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2)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3)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4)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五、举报途径1.全市统一设置“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2.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以及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函、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